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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实施机关: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8项
三、实施依据:
中国气象局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2、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2、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五、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总规划平面图; 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5、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5、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6、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3、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六、办理期限
(一)防雷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缩短办理期限。
(二)防雷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七、办理联系方式:
各设区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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