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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一、实施机关
省、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76项》
三、审批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二)具有充灌、施放氢气球、飞艇的专业队伍。充灌、施放人员不少于三人,专业充灌、施放及管理人员必须持有设区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江西省经营性氢气球、飞艇充灌、施放上岗证》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三)管理人员中必须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相关专业)的人数须占本单位从业人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必须具备专门的储气场所和运输车辆;良好的充灌设备(包括氢气压力表、减压阀、阻火器和防静电导管等);配套的接地系统和人体静电的防护设备;必要的气象和对地电阻测量仪器设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绳索、配重、围栏、揭示牌;轻便灭火器等。
(六)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等安全操作和管理办法。
四、应提交的材料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表格下载(点击右键另存)
六、审批期限
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地点
省气象局四楼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吴志晖,各设区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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