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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一、实施机关
省气象主管机构
二、审批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条
三、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健康证明;
2、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四、审批期限
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省气象局四楼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吴志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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