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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气象学会章程
(经2002年3月5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西省气象学会,英文译名Jiangxi Meteorological Society(缩写JXM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西省气象科技工作者自愿参加,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赢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科技创新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和组织江西气象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气象科技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挂靠江西省气象局,并受中共江西省气象局党组领导,同时受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并为其组成部分,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受中国气象学会的业务指导,对设区市气象学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设在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省气象局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开展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气象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科学技术。
(三)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有关技术政策、规章等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
(四)编辑、出版、发行气象学术刊物和科普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五)开展继续教育,进行技术培训。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气象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和评估,气象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技术职务(称)资格的评审,以及承担其他中介职能。
(七)组织优秀科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的评选。
(八)开展省内、省际和国际民间气象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国外气象科学团体和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加强同兄弟学会间的联系,促进相关交叉学科之间的组织协作。
(十)举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及先进会员单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气象和与气象科技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气象和与气象科技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3、气象和与气象科技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者。
4、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专科毕业工作达五年,中专毕业工作达八年,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技术水平的气象和与气象科技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5、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获地(厅)级科技成果(进步或创新等)奖的优秀科技人员。
(二)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合法的学术性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及其他活动;
4、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5、遵守本会的章程;
6、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7、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3、与本会联合开展学术、科普活动,举办科技咨询活动和培训班;
4、遵守本会章程;
5、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组成人员;
(五)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的聘任,并领导开展工作;
(七)进行奖励和表彰;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分别挂靠有关单位。挂靠单位指派学术秘书,并给予经费支持。
专业、工作委员会任期四年,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职权:
(一)制定本学科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举办本学科的学术活动和其他科技活动;
(三)提出本学科发展情况的报告和建议;
(四)评选本学科的优秀论文,推荐本学科的科技成果;
(五)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若干专职干部组成,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江西省气象局党组的领导。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上级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资助;
(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管理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
本会的所有资产为国有资产。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 止
第三十二条
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终止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剩余财产的处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3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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