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施放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一、实施机关 省、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 二、审批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应提交的材料 1、《江西省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2、《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四、审批期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五、表格下载(点击右键另存) 六、办理地点 省气象局四楼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吴志晖,各设区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